有的消费者问,签合同是不是有什么诀窍?的确有诀窍,这个诀窍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把相关的合同文件准备完整,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要约定开工以后再把合同文件准备齐全。
■关于工程预算
        家庭装修的工程预算,目前正规装饰公司交给消费者的应该说已经比较完整了。一般来说一份根据目前使用的《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表格做出来的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参考材料等等在内的关键项目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缺陷。
        但是,有的消费者反映,做工程结算的时候,结算金额与自己的预期时常有差距。其实除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原来,在装饰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由于现场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报价里一般标注的是水电改造的项目单价,工程总费用里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而工程结算的时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您,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关于设计图纸
        根据笔者的统计,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比如对一些项目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项目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笔者建议您,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图纸准备齐全,避免开工以后再进行这些方面的工作,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合同文件
        根据笔者的经验,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
具体到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而在合同当中要有一个施工计划,主要是因为目前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消费者又很难在施工方开始拖延工期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因此,一份比较严谨的施工计划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必要武器。现在很多的家装合同对于合同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都不太重视,尽管合同里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大多比较粗浅,主要反映在对于材料的品牌、采购的时间期限以及验收的办法、验收人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上述在家庭装修合同当中一般容易忽视的一些文件尽量不要遗漏。
避免做不到的条款
        笔者在接待家庭装修的投诉时,经常遇到一些由于不太切合实际的合同条款带来的合同纠纷,这里面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相关的工程报价之下根本达不到的施工质量,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内空气环境条款。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件事,一位业主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要求“装修完工以后,请专业监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要求室内绝对环保”。但什么是“绝对的环保”?首先在概念上搞不清楚,更何况凡是装修过的住宅都会不同程度的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任何人或任何公司都做不到“绝对环保”。因此,市场在进行合同认证时对这一要求一般不予支持。所以笔者建议您,签合同的时候不要考虑那些在目前市场现实之下达不到的要求。因为即使这样做了,装饰公司为了签合同也同意了,今后还是少不了麻烦。
        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并具备交付条件时,发展商应向购房者送达入伙通知书。新的合同文本规定,送达方式应采用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只有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否则视为未送达。如发展商采用了非约定的送达方式导致购房者未及时收到入伙通知书而迟延入伙,则发展商要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收到发展商的入伙通知后,应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新房进行验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查验《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及《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前者由深圳市建设局核发,证明该楼盘已通过土建、燃气、消防、电梯四个关节,可以交付使用;后者是由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证明土建合格,如果没有上述两证,购房者应拒绝接收。
  2、要求发展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发展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要求发展商出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购房者主要看实测面 积与合同面积的差异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则按合同规定的差异处理办法执 行,或要求发展商赔偿。此外,购房者对实测面积有疑问的,也可以要求重新测量。
  4、对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中的约定与《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略有不同。预售合同文本中约定建筑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 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律师认为,这一约定有违公平原 则。因为房地产是价格高昂的大宗商品,1%的差异造成的价款差异至少有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这样约定结果往往是购房者的几千上万元购楼款被发展商“合理”地吃掉。因为长期以 来,面积缩水一直是房地产纠纷的投诉热点之一。因此,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可以同发展 商协商将这一条款变更为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实行多退少补。这样更合乎公平 原则,发展商也没有理由拒绝这一提议。
  5、发展商在交楼时不能只交楼不交配套公共设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 售)》中明确约定,发展商在交楼时,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 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使用,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楼。
 
  6、购房者有权拒绝缴纳发展商收取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入伙费。有的发展商在购房者 办理入伙手续时要求购房者交一笔不菲的入伙费用,否则不给锁匙。在这些入伙费用中,有很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如防盗网、防盗门、公共防盗门的制作安装费。如果购房合同附表的装修标准有防盗网、防盗门、公共防盗门,购房者肯定不用再交这笔费用。若没有 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决定装与不装,发展商无权强行安装后再向购房者要钱。
  7、购房者还应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消防设施 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入伙通知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 意收楼。
  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 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 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购房者以合法理由拒绝收楼,视为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给 购房者。如果发展商不能按约定时间将房地产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按新版合同约定,每延期 1日,发展商向购房者交付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约定时间90仍不交付房地产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购房者损失的,发展商还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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